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4號
KMDV,110,司促,424,20210331,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育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4,27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育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0年3月7日止累計144,278元未給付,其中138,04
  9元為消費款;5,02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育枟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
│  │17340 │     │3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育枟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0709│     │3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