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8號
KMDV,110,司促,408,20210329,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丘金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柒佰陸拾
  肆元,及其中捌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110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丘金煒於9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0年2月21
  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2,764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
  ,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