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9號
KMDV,110,司促,369,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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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劉代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2,833元,及其中118
  ,810元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5月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
  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
  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債權人自97年3月29日起
  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
  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
  9日起連續5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
  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
  效力,特此敘明。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5月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
  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5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
  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
  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6年8月9日止,尚有132,83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
  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
  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信用
  貸款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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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