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黃聖雯
債 務 人 李文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637元,及其中(一)3,665元自民國110年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3%計算之利息(二)4,245元自
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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