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5號
KMDV,110,司促,305,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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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洪語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洪語瞳(原名洪秀玲)於民國94年9月30日向債權人
  借款額度3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
  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㈢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30,000元,及自94年10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
  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30,000元│洪語瞳(原│自94年10月28日│至104年8月31日│年利率百分之20│
│  │    │名洪秀玲)│起      │止      │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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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