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5號
KMDV,109,訴,75,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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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周子傑
訴訟代理人 黃隆豐律師
被   告 劉 蔚
      張 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柯權洲律師
被   告 許微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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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