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4號
KMDV,109,訴,74,20210326,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展文 
訴訟代理人 王明燕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騄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雋翔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稱 之「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 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 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 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 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 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 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判參照)。是若反訴標的 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即難認符合上開條文 所稱之「相牽連」,自不備反訴之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反訴。二、本件本訴原告(下稱原告)以本訴被告(下稱被告)無權占 有坐落金門縣○○鄉○○村○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為由,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金門縣地政局土地複丈成果 圖所示A 、B 、C 、D 、E 範圍之地上物移除(面積合計為 18.94 平方公尺),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原告,及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被告於本訴訴訟程序進行中,以民 法第184 條、第185 條規定,對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應 回復或賠償放置於系爭土地上已被毀損之貨櫃、汽車等地上 物,及工作所需之生財器具等語。然查,本件原告所提之本 訴之法律關係或作為攻擊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及爭點 ,乃原告是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被告占有系爭土地有無 合法權源等情事,而被告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主張之



法律關係或作為攻擊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及爭點,則 為原告是否故意或過失侵害被告之權利,致被告受有損害等 情,二者之標的及攻防方法並無任何交集,本訴原先之訴訟 資料與證據調查,難認可於反訴中予以援引,本、反訴之攻 擊與防禦方法之共通性及牽連性顯然欠缺,被告對原告所提 之反訴,顯將使訴訟程序趨於複雜,與反訴目的有所違背, 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規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1/1頁


參考資料
騄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