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號
KMDV,109,訴,33,2021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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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新家 
上訴代理人 黃乃增  住金門縣○○鎮○○里○○0000號
      黃新民  住金門縣○○鎮○○里○○00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淑珍  住金門縣金湖鎮瓊林109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
民國110 年2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原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70606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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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