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68號
KMDV,109,司促,1768,20210329,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債 權 人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健一 
債 務 人 鑫富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狀及
  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頁


參考資料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富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