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9號
KMDV,109,司促,1649,20210315,2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林聖姬 


上列債務人因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於109年11月13日所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9年11月18日寄送債務人之戶籍地「金門縣○○鎮○○ 里○○000號」,並經「張心富」簽收,則該支付命令乃應 於109年12月9日確定(109年11月18日送達+20日異議期間 +1日在途期間,於109年12月9日星期三確定),惟債務人 卻遲至109年12月15日(本院收狀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 註:債務人前開來文雖未載明係異議狀,但其來文意旨應視 為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未合法,依首揭規 定,本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另債務人之前開109年12月 15日來文,因無簽名或蓋章,亦不合於書狀之法定程式,且 債務人如認其未逾期提出異議,亦須陳報相關釋明文件供本 院審酌,然本院分別於109年12月16日、110年1月16日兩次 函請債務人補正暨陳報,惟債務人迄今均無任何來文來狀, 職此事由,本院亦應予駁回債務人之前開109年12月15日來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