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號
LCDV,110,聲,2,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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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梅華


相 對 人 連江縣南竿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8號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號判決 確定,第一審法院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原 告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萬2,880元;第二審繳納裁判費1萬9,320元、證人旅費 500元、鑑定費15萬5,00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8萬7,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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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