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18號
原 告 泓信工程行即鍾永綸
訴訟代理人 紀龍年律師
被 告 煌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琳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琬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年4月14日上午11時10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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