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古美玉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楊阿滿
相 對 人 馮正儀
相 對 人 楊進祥
相 對 人 馮博明
相 對 人 馮博全
相 對 人 馮易騰
相 對 人 馮玉美
相 對 人 馮憲正
相 對 人 馮正宏
相 對 人 王正治
相 對 人 吳誼瑄
相 對 人 馮耀駒
相 對 人 馮泰茂
相 對 人 韓楊雪雲
相 對 人 王馮嘉美
相 對 人 馮芳美
相 對 人 馮和美
相 對 人 馮張玉珍
相 對 人 馮泰松
相 對 人 張光星
相 對 人 張人堅
相 對 人 張慧玲
相 對 人 張慧敏
相 對 人 張琇斐
相 對 人 張琳悟
相 對 人 林一心
相 對 人 楊清文
相 對 人 郭嫈姿
相 對 人 古美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 年度 潮補字第183 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表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資料為證(本院卷第5-7 頁),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潮補字第183 號民事事件卷宗 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 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 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