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542號原 告 王朝陽 王淑美 王鄭綢 王俊敏 王俊傑 王俊雄 王碧娥 黃王淑芬 林金龍 林子珺 林子玄 林子平 林子翔 張淑玲 李天祐 李天保 李一玄 李芳澤 陳勝又 陳慶雲 陳素瑛 陳素華 潘俊亨 兼前列2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美 被 告 楊逢沂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複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年4月9日下午2時3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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