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0年度,56號
SDEV,110,沙補,56,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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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裕益發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26號),惟被告周裕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58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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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