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遠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黃滿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0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遠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 一應增列「陳志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 104年11月13日因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有前開論罪科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件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 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尊重告訴人之財產, 而被告前亦有其它毀損案件遭判刑,惟本件再度違犯,未見 警惕,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責難;惟另考量被告於 偵查時,已提出其本身罹有右眼視神經萎縮,及未提及難治 之癲癇等,有其所提相關之診斷證明(見偵查卷第147-153 頁),本件係因與告訴人同為攤販間所生糾紛,於偵查時已 當庭向告訴人表示道歉,惟未為告訴人所接受,犯罪後迄今 仍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聲請傳喚到庭 ,及聲請勘驗其所提出之光碟資料,惟本院審酌本件事證已 明,並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7第1項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0101號
被 告 陳志遠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遠(涉嫌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 臺中市○○區○○路00號之「梧棲漁港直銷中心」內攤位編 號F27號之攤商,因不滿攤位編號F21號之攤商即紀福助與楊 瑀淑2人(楊瑀淑部分業經撤回告訴)所經營之烤海苔生意, 於製作過程中產生油煙與高溫,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 109年8月2日上午11時43分至44分許(以監視錄影畫面所示 時間為準),接續4次以腳踹方式,將上開紀福助與楊瑀淑 所有之烤海苔機踢毀。
二、案經紀福助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志遠矢口否認有何毀損之犯行,辯稱:伊僅是用 腳踢一下,根本不會壞,而且烤海苔機根本沒有拿去修理等 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除經告訴人紀福助於警詢及本署 偵查中指述詳明外,復經被害人楊瑀淑及告訴人之員工陳淑 君於警詢中證稱在場親見被告腳踹烤海苔機之舉,且有被告 腳踹烤海苔機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錄影光碟附卷可參 。是被告上開所辯是否屬實?已難採信。而負責維修上開烤 海苔機之證人林景源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伊是一個一個零 件拆開來看,哪邊沒有動作就更換哪邊的零件,應該是撞擊 才會壞的。例如,加熱器有電子零件,電熱管是陶瓷的,通
常是撞擊才會壞。至於烤海苔機的外觀有無撞擊痕跡,伊沒 有注意看等語。另經警訪查案發地點攤位編號F29之攤商即 證人林怡萍,經其表示案發後曾親見有人員至告訴人之攤位 上維修烤海苔機,且自案發後至維修人員到場維修前,該烤 海苔機都沒有使用之情形,上情亦有訪查紀錄表可參。此外 ,復有證人林景源以「全永源企業社」名義出具之維修報價 單(詳偵卷第93頁)及統一發票(詳偵卷第137頁)附卷可 茲佐證,足認告訴人之烤海苔機確實有遭被告毀損,嗣後並 曾加以維修。準此,被告前開所辯各節,均難採信。綜上, 被告毀損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至楊瑀淑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毀損其共有部分之烤海苔機部分 亦涉有毀損罪嫌,惟此部分業經告訴人楊瑀淑撤回告訴,此 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良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