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聲字,110年度,1號
CDEV,110,橋聲,1,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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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109 年度橋他調簡字第2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民國109 年度橋他調簡字第2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 109 年11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準此,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應敘明聲請之理由,供法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 上利益以為准駁,倘聲請人未敘明理由,自無從准許。三、查聲請人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惟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 9 年11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且未敘明理由,復未陳明其聲請目的有 何以閱覽筆錄之方式而不可得之情,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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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