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7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奕晨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貴香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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