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38號
TYEV,110,桃補,38,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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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8號
原   告 馬天健(原名馬天湛)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明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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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