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30號
TYEV,110,桃簡,130,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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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0號
 
原   告 温仲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思薇邱宗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20 元。惟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之課稅
現值為539,600 元(見本院卷第32頁);訴之聲明第2 項則請求
被告應給付已發生租金612,000 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
被告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
定為115 萬1,600 元(539,600 元+612,000 元=115 萬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6,72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7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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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