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420號
TYEV,110,桃小,420,202103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420號
原   告 汪祐祥 

被   告 王文鳳(原名:王裘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雲林縣斗六市,有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又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 之因素,依前開法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