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984號
TYEV,109,桃簡,984,2021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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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984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訴訟代理人 吳胤涵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告與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杜陳秀蘭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
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原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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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