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5 萬1,1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276 元,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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