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673號
TYEV,109,桃簡,1673,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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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正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祖修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
,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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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