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使用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訴字,110年度,2號
SYEV,110,營訴,2,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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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訴字第2號
原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梁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通知書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截至110年3月3日止,原告仍未 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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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