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10年度,158號
SYEV,110,營簡調,158,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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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158號
原 告 邱琇瑛 臺南市○○區○○○街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浪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4
月2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並據此核對其所列之被告有無
死亡、地址是否正確。
二、若有部分被告死亡,請提出死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之準
備書狀份數至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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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