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麗寶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民志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相對人 即
原 告 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幼驊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與返還支票等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3號判決確定 ,本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原告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108年度聲 字第107號)所支出之鑑定費用〕。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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