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約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0年度,37號
PCEV,110,板簡調,37,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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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37號
 
原   告 伊加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 


被   告 蕭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伊加伊尊榮活動學員合約書第陸條第5項約 定以原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該合約書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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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加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