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558號
PCEV,110,板簡,558,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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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58號
原   告 林玉龍 

被   告 陳宗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 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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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