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30號
PCEV,110,板簡,230,2021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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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30號
原   告 朱凉  
上原告與被告郭嘉琪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叁萬捌
仟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新台幣肆佰伍拾陸萬元加計原告請求之
租金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
仟玖佰貳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後,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零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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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