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854號
PCEV,110,板小,854,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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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85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少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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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