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16號
PCEV,110,板小,416,202103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陳亮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在監而未 經合法通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