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複代理人 呂明憲
被 告 楊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851元,及其中28,082元自民國95年4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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