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07號
PCEV,110,板小,307,202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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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07號
原   告 洪翌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瑄萱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送達處所送達 訴訟文書予被告,經寄存送達於轄區派出所,惟查被告並未 到該派出所領取,是依法不能認係合法送達,合先敘明。嗣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檢附被 告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該裁定於110年2月16日送達予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雖於110年2月12日具狀 陳報被告住所,惟查該住所與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住址相同 ,附此敘明。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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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