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119號
PCEV,110,板小,119,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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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徐凡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榕榮(原名:鄭榕証)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主張被告應給
付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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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