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3343號
原 告 樓穎智
郭坤樟
李惠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盈秀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被 告 陳國英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樓穎智新臺幣壹拾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坤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拾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惠玲新臺幣柒萬零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樓穎智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因誤鍵帳 號,不小心自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新臺幣(下 同) 100,000元至被告所有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該帳戶係訴外人周長江開立,由被告繼承,下稱系爭帳戶) ,原告郭坤樟於109年8月21日,因誤鍵帳號,不小心自中國 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及自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7,040元至系爭帳戶,原告李惠玲於 109年8月21日,因誤鍵帳號,不小心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 000000帳戶匯款70,040元至系爭帳戶。為此,爰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樓穎智前開富邦銀行帳戶存摺 影本、郭坤樟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匯款記錄、 李惠玲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本及匯款記錄、周長江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9年10月13日新北院賢家科字 第1090003174號函、周長江除戶戶謄之繼承係統表為證,是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誤鍵帳號並將前開款項匯入
被告所有系爭帳戶內,則該筆款項對被告即屬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應屬不當得利,依前開規 定,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樓穎 智100,000元、原告郭坤樟67,040元、原告李惠玲70,04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