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671號
PCEV,109,板簡,2671,20210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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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71號
上 訴 人 余智傑 
兼法定代理人黃純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天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
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另上訴狀亦欠缺上訴人之簽名或印文,且黃純美亦未
表明為余智傑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之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狀之欠缺及有合法代理,逾期未繳或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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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