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
應連帶給付之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707,760 元,經核本件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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