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26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809 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8,46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150 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