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513號
PCEV,109,板簡,2513,2021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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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
上 訴 人 陳錫福 
      趙文裕 
      謝俊生 
      謝彩蓮 


視   同
上 訴 人 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慶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
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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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