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
上 訴 人 陳錫福
趙文裕
謝俊生
謝彩蓮
視 同
上 訴 人 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慶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
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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