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302號
原 告 連城智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揚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韋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5153 號),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
求給付管理費等,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
78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