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吳庚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時,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6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退還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1號(進行案 號:106年度抗字第277號)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移送於該案訴訟行為時繫屬之法院 即本院管轄,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985號裁定駁回。本 院未命聲請人繳納108年度裁聲字第985號事件之裁判費,並 無溢繳情事,聲請人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於法無據,不應 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