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575號
TPSV,110,台聲,575,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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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109年
度台聲字第233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聲請第 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窘於生活之無資力之人外 ,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始可。本件聲請人對 於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233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以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 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且 有張茂楠議員通知低收入戶領取白米函文,已符合勞動事件 法第 14條第1項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形,原確定裁定 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云云,為其論據。惟查, 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程序並未提出上開中低收入戶證明,原 確定裁定以其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107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尚不足以釋明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因而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屬認定 事實當否之問題,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其再審之聲請 ,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因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 助,依上說明,即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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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