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477號
TPSV,110,台聲,477,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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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Heraeus Precious Metals Nort
h America Conshohocken LL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
有限責任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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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