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上字,110年度,8號
IPCV,110,民秘聲上,8,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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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上字第8號
聲 請 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   
代 理 人 謝祥揚律師
     陳一銘律師
     吳典倫律師
     潘皇維律師
相 對 人 陳鈺欣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民營上字第2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勞動)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鈺欣律師楊鎮宇律師就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 年度民營上字第2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度民營上字第2 號營業 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中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 料(下稱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為避免營業秘 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可能妨害聲請 人基於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向本院提出之系爭資料為聲請人



基於本案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 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系爭資料內容涉及聲請人 與第三人PG公司所簽立合約就PG公司相關專案應保密之專案 名稱、人員、設計需求規格書及Gerber圖等相關資訊,係屬 聲請人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營業秘密。相對人陳鈺欣律 師為本案訴訟之楊桂彰范又升唐孝威訴訟代理人,相對 人楊鎮宇律師為本案訴訟之夏志豪林家暉及薛又銘訴訟代 理人,為兼顧其等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 之必要,然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揆 諸上開說明,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部分亦 經相對人表示同意,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5 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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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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