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上字,110年度,6號
IPCV,110,民秘聲上,6,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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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號
聲 請 人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共 同  呂紹凡律師
代 理 人 馬鈺婷律師
洪珮瑜 
相 對 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聲請人(上訴人)與廖志賢(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
事件(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9 號),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秘
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蘇民律師孫德沛律師、洪子洵律師就本院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9 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人於110 年2 月26日民事陳報狀所提之上證13號光碟內全部資料,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提出上證13卡鉗產品銷售資料之目 的,係為本案訴訟中被上訴人計算其得向聲請人請求之損害 賠償金額,由於該等證據資料涉及聲請人公司之銷售及經營 等資訊,並未公開且非一般涉及該等資訊之人所知,具有秘 密性,且被上訴人為聲請人公司之競爭廠商琦玉國際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由被上訴人閱覽卷宗,顯將損害聲請人 權益,不利於商業競爭。再者,該等資料,一旦洩漏,將使 聲請人之競爭對手以較低金額之報價取得訂約機會,有違反 產業倫理及競爭秩序,從而使聲請人營運安全及獲利受到嚴 重損害,且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自有保護之必要性 。由於該等資料均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供訴訟進行以外 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令之人為開示,除將導致喪 失秘密性而失去價值,實有危害聲請人基於該等資料所為之 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即相對人開 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 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民事陳報 狀所提出之上證13,為聲請人卡鉗產品之銷售資料,聲請人 提出之目的,係為被上訴人計算其得向聲請人請求之損害賠 償金額,然該等證據資料所示內容涉及聲請人公司之銷售及 經營等資訊,自屬聲請人之營業機密,且該等資訊並未公開 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內容具有秘密性,如為實 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然相對人 賴蘇民律師孫德沛律師、洪子洵律師於本院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知悉其內 容,為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自有對 相對人賴蘇民律師等3 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職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5 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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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