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救上字,110年度,1號
IPCV,110,民救上,1,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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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哲宣間侵害著作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109 年度
民救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聲請人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 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者 而言(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818 號民事裁定參照)。 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 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 ,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 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張哲宣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經本院109 年度民救字第7 號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其 不服提起抗告,爰就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稱其貧窮無財產,且需照顧家人兼職度日為 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3頁)。惟上開所得 資料清單,僅能釋明聲請人於該年度並無申報所得及財產, 至聲請人另稱需照顧家人兼職度日等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供本院審酌是否因此窘於生活而無力支付本件抗告費用,是 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尚不足釋明聲請人無繳納本件抗告程 序裁判費1,000 元之資力,其聲請訴訟救助,難認有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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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