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9年度,37號
IPCV,109,民秘聲,37,20210329,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昱劭律師
相 對 人 黃嘉能   



 李宛霞   


 黃梅雪   



 林建一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陳嵩州   


 蔡金保   



 夏志雄   


蔡宗昇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謝承運律師
吳霈桓實習律師
徐睿


柯聖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吳『沛』桓」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霈』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1/1頁


參考資料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