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昱劭律師相 對 人 黃嘉能 李宛霞 黃梅雪 林建一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陳嵩州 蔡金保 夏志雄 蔡宗昇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謝承運律師 吳霈桓實習律師 徐睿 柯聖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吳『沛』桓」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霈』桓」。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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