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9年度,87號
IPCV,109,民專訴,87,20210310,3

1/1頁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專訴字第87號
3上訴人邱澄義
4
5
6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冠旭企業有限公司、王○○
7、保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8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09年度
9民專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10主文
11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12零捌佰伍拾貳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13理由
14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15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16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17,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18項定有明文。
19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3月9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20裁判費,其上訴聲明第二、三、四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21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22判費40,852元,茲依前述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3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24三、爰裁定如主文。
25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2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7法官杜惠錦

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3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4不得抗告。
5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6書記官林佳蘋

2

1/1頁


參考資料
保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