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9年度,49號
IPCV,109,民專上,49,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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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品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誌霜
送達代收人 林怡廷   

被上訴人   日商雪諾必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宮島裕(MIYAJIMA HIROSH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蔡昀廷律師
 童啟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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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雪諾必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雪諾必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